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865号
申请人:滨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道红星美凯龙商务区国际商业中心商铺B7-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946P091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0612169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账号:37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德州发电厂支行存款7万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交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德州发电厂支行账户3700********存款7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滨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钱 强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