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91民初530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 被告: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德州瀚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二村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瀚德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