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1财保1104号 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路西C区甲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5MA3BX9GGX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德建集 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40070612169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山 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县***道办事处文安西路南侧(公路局斜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TG7J73B。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在85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存款850,000元。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