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621财保1104号
申请人: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路西C区甲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05MA3BX9GGX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原山东德建集
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40070612169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山
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县***道办事处文安西路南侧(公路局斜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TG7J73B。
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在85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存款850,000元。
案件申请费4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