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麦耐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麦耐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麦耐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翠娥,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昌传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麦耐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49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2460元及利息。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

1、于2019年10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2、2019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3、2019年11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2010)175地号12-49-156号土地一宗。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9年12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第二次向金融机构、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6、2019年12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否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进行悬赏,以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49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黄红旗

审判员 李彩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