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执监13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麦耐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53号香港国际小区10号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翠娥,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东城国际1号楼1单元12层1202室。
法定代表人:昌传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麦耐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润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执行,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鲁高法[2005]57号)中关于“上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案件,可以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规定,裁定如下: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149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由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伟
审 判 员 华登峻
审 判 员 李战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毕婧文
书 记 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