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廊坊市浩鑫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与容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民初1510号之一
原告:廊坊市浩鑫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蔡豆庄村西街。
法定代表人:孙海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鹏,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容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容城县金容南街二号。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原告廊坊市浩鑫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容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廊坊市浩鑫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浩鑫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988元,减半收取计24994元,由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路支行负担。
审判员  高文学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