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容城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浩鑫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民初399号
原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金容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波,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廊坊市浩鑫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南龙道39号创业大厦二期A座901-905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振,总经理。
原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浩鑫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继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宋文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