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6349号
原告:定州市永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双天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8W7XQ0Y。
法定代表人:马世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祥北大街新一代高层居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6992481488。
法定代表人:魏小艳。
被告:***,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定州市永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定州市永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双方已和解,不再进行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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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定州市永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豪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