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承德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凯兴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91执4050号
申请执行人: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钰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承德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
被执行人:***兴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印宾。
申请执行人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兴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91民初47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承德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兴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承德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兴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73316.68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江福禄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