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8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协鑫南方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国敬,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鑫南方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南方控股)、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股份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8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1)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向***支付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50000元;(2)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向***补发差额工资260000元;(3)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向***支付开立错误工资转移单所造成的工资损失300000元;(4)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向***补发2018年年终奖金120000元;(5)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向***支付租房补贴差额6000元。事实与理由:一、补签的劳动合同系受对方欺诈而签订,并非本人意思真实表示,不能免除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依法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在双方薪酬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情况下,没有主动去找公司签订合同而非本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并没有就劳动合同薪酬达成一致,合同并未成立,不存在补签劳动合同的基础和前提,也不应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欺诈补签的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二、整个协鑫集团及其下属板块公司均是根据相关制度原则执行“以级定薪”、“变岗变薪”来核定和执行发放员工的薪酬福利,集团及其下属的所有各个板块的格式劳动合同模块均约定根据薪酬制度确定薪酬,而不是约定具体薪酬,变岗变薪,同岗同酬。不同的职级、岗位直接明确对应相应基本薪酬和福利,***提供的协鑫南方控股的薪酬管理制度及集团公司的薪酬职级管理制度等证据也足以证明,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公示的薪酬管理制度清楚明白的规定了员工的薪酬福利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车补房补等各种补贴,并且均与员工职级直接关联,***在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担任的岗位是供应链管理部总经理,是11级岗位,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却一直按***2014年3月入职协鑫关联公司时9级的薪酬福利标准发放***的基本工资和相关补贴,明显的存在基本工资、奖金和补贴的差异。三、由于协鑫南方控股没有履行本应该履行的重新核定薪酬义务,对***进行薪酬调整,导致***在协鑫集成工资受损,此工资损失***既可以要求协鑫集成承担,也可以要求协鑫南方控股承担。***刚调动到协鑫集成之时,根据***的岗位为供应链管理部总经理,集团内部均知道11级,在2018年8月协鑫集成发出的体检邮件通知也将***列为中层、11级,但后来由于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在***的薪酬转移单中没有按制度约定将***的职级调整为11级,也没有调整***的薪酬,故后来集成将***的身份定位“基层”,而当时协鑫集成也出现部门总经理空缺,故正是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没有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在协鑫集成的工资和福利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四、年度奖金是员工薪酬的一部分,已经明确规定在集团公司及协鑫南方控股的薪酬管理制度中,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有年终奖,2018年协鑫股份公司和协鑫南方控股的员工都进行了年度奖金的发放,***入职协鑫以来连续5年都按每年5-6个月标准工资的标准进行发放年终奖,2017年在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发放了半个月的年终奖,特别是***在2019年1月初与协鑫股份公司人力资源杜春茹沟通过程中,杜春茹同意将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发放,而协鑫股份公司本部2018年管理中心的奖金标准为5-6个月。另外,***一审中提供了公司其他员工张武发放了年终奖的微信证据,并当庭进行了确认,同时***在一审向法院申请要求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提供掌握的工资发放记录,但法院没有依申请调取。五、***职级为11级,根据协鑫股份公司薪酬标准应是每月3500元的补贴,但公司只发放了2500元。
协鑫南方控股答辩称,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
协鑫股份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书面答辩称,协鑫股份公司与***之间无劳动关系,***要求协鑫股份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对协鑫股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向***支付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50000元;2.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向***补发差额工资260000元;3.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向***支付开立错误工资转移单所造成的工资损失300000元;4.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向***补发2018年年终奖金120000元;5.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向***支付租房补贴差额6000元。
协鑫南方控股在一审中答辩称,因***多次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后续追认完成补签,协鑫南方控股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薪资和职级均以薪酬转移单为准,协鑫南方控股已足额发放全部薪资。周支柱的短信对薪酬调整的具体构成无明确表示,且周支柱无单方调整薪资的权限。***在职期间的薪酬为21666.67元/月,职级为10级,协鑫南方控股据实开具了正确的薪酬转移单,开具时***未提出异议。***与第三方的劳动报酬损失与协鑫南方控股无关。其诉请的错开工资转移单的工资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即使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自2018年7月23日与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从未向协鑫南方控股主张过该项损失,其诉请已过仲裁时效。年终奖非固定报酬,协鑫南方控股管理机构于2018年6月被撤销,协鑫南方控股的所有在职员工均未领取2018年的年终奖。***自2018年7月22日与协鑫南方控股解除劳动关系后,从未向协鑫南方控股主张过租房补贴差额,其主张已过仲裁时效,薪酬转移单明确其职级为10级,协鑫南方控股已据实发放租房补贴。
协鑫股份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称,***与其无劳动合同关系,***要求其承担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于2017年12月1日从苏州纬承招标服务有限公司调动至协鑫南方控股。《调配员工薪资转移单》载明***原入职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岗位为招标专业总监,职级10级,工资总额260000元每年。工龄工资100元/月。公司福利,餐补标准30元/工作日,发放至2017年11月30日,交通补贴4167元/月,生日礼金按生日月份发放,高温费按标准发放。
2018年4月,***(乙方)与协鑫南方控股(甲方)补签了期限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安排乙方在供应链管理部从事总经理工作。劳动报酬一栏未约定具体薪酬金额。
***提交了经公证的其与协鑫南方控股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周支柱,人力资源叶咨芳等的短信聊天记录。周支柱在2018年3月16日短信中称“你的工资调到41左右”。2018年4月3日,叶咨芳向***发送短信称“郄总,您好,这两天我在蓝天哈,您签好字了放在我桌子架子上哈”,***回复“好的,不过合同里面还是没有薪酬规定,是否需要将周总同意的薪酬写到合同里面去?”叶咨芳称“不用,回头这边要薪资核定单的”。2018年4月12日,***向叶咨芳发送短信“小叶,我看到发放的工资了,跟刘总和周总确定的情况是怎样的?”,叶咨芳回复“工资发放是按调配的薪资执行,具体下周您要问下王总哦”。
***提交的经公证的邮件往来记录,主要记载了***向协鑫南方控股及主管单位人员提及其对薪酬的异议。2018年7月31日,叶咨芳向***发送邮件称,根据《关于撤销协鑫南方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管理机构的通知》的部署,对原协鑫南方控股本部人员劳资主体变更时间为2018年7月1日,我这边已根据要求将协鑫南方控股的工资发放截止至6月30日。因7月份的工资我这边未收到相关通知以及协鑫南方控股的撤销,为此您7月份的工资需要您这边跟协鑫能源沟通协调,以免期间有中断。2019年1月15日,杜春茹回复***的邮件中称,协鑫南方控股的机构撤销不会影响原有人员的绩效工资与奖金的核定与发放,原协鑫南方控股人力资源已经统计信息,按照绩效管理原则、奖金核定原则来核定绩效工资与年度奖励。
***另提交了《协鑫集团的职级管理体系》,主张其为产业板块管理中心的部门总经理,按照列表对应的是11级薪酬。协鑫南方控股称,协鑫南方控股是协鑫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应属于A类公司标准,而非管理中心公司。
双方发生争议,***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向***支付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20000元(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15日;2.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向***补发工作期间差额工资1600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3.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支付错误开立工资转移单所造成的工资损失280000元(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4.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补发2018年年终100000元;5.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补偿因公司内部调动损失的2个月房租7400元(2018年7月应补发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房租损失);6.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支付租房补贴差额60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2020年5月14日,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0〕6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协鑫南方控股向***支付2个月房租损失7400元;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调配员工薪资转移单》《劳动合同》、短信记录、邮件、《协鑫集团的职级管理体系》、穗埔劳人仲案〔2020〕678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双方于2018年4月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起始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该约定已经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时期,视为对未签劳动合同时期的追认,对双方均产生法律效力。至于***所主张的协鑫南方控股承诺其工资数额后,其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协鑫南方控股并未按承诺履行。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事实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对其薪酬存在异议应以合理的方式提出,其拒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协鑫南方控股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实属无理。综上,一审法院对***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补发工资差额、租房补贴差额。一审法院认为薪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结果,《调配员工薪资转移单》已经载明了***的具体薪酬,虽然协鑫南方控股原法定代表人在短信中称“你的工资调到41左右”,但从***提交的邮件往来信息可知,协鑫南方控股一直并未就***的薪酬调整作出确认,至于***提交的《协鑫集团的职级管理体系》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薪酬标准必然要对应相应的职级。协鑫南方控股已经按照《调配员工薪资转移单》所载明的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向***发放薪酬,***要求协鑫南方控股补发工资及租房补贴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协鑫南方控股错误开立工资转移单造成的工资损失,一审法院认为***调往新工作单位,应就薪酬标准与新的工作单位进行协商,协鑫南方控股按照其现有薪酬标准开立工资转移单并无不妥,故其要求协鑫南方控股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2018年1月至6月期间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为企业自主经营权范畴,尚无证据显示协鑫南方控股有发放该期间的年终奖,其要求协鑫南方控股计发该期间的年终奖,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房租损失,协鑫南方控股未对仲裁裁决确认的房租损失7400元提起诉讼,视为对该金额的认可,一审法院确认协鑫南方控股向***支付房租损失7400元。
至于***要求协鑫股份公司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尚无证据显示协鑫南方控股已经注销,其要求协鑫南方控股的股东协鑫股份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协鑫南方控股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房租损失7400元;二、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承担。
二审中,***提交如下证据:1.协鑫智慧能源员工余嘉明入职offer及调动到协鑫油汽的薪资通知单邮件打印件,2.协鑫油汽2015年7月17日转发的关于发布《协鑫集团职位职级管理指引》的通知附件制度邮件打印件,3.国内燃气2015年6月18日转发的关于发布《协鑫集团机构级别及职级核定管理指引》的通知及附件制度邮件打印件,4.上市公司公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董监高名单及薪酬,5.与南方控股副总裁刘治金微信,6.协鑫集团薪酬核定调整管理标准复印件。上述证据用以证实其本案各项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协鑫南方控股认为上述证据均超过举证期限,不予质证。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虽提出本案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上诉人协鑫股份公司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违反了到庭诉讼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乔营
审判员 李婷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昕
梁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