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2民初8508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协鑫南方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81号商业广场A4栋8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4Q31K。
法定代表人:刘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斌,该公司职员。
被告: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91308978G。
法定代表人:费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协鑫南方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南方控股)、协鑫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股份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协鑫南方控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王学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协鑫股份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5万元;2.被告向原告补发差额工资26万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开立错误工资转移单所造成的工资损失30万元;4.被告向原告补发2018年年终奖金12万元;5.被告向原告支付租房补贴差额6000元。
事实与理由:***与协鑫南方控股补签的劳动合同系受对方欺诈而签订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因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支柱和人力资源的欺诈影响其才补签了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前,公司表示会重新核定和调整薪酬,合同签订后公司非但没有重新调整薪酬,且表示不应重新核定薪酬,显然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根本没有打算调整其薪酬,只是为了逃避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根据协鑫的职级和薪酬体系,协鑫南方控股作为管理中心平台本部公司,部门总经理的职级是11级而非10级,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进行薪酬调整;即便按照10级,根据薪酬管理制度的以级定薪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变岗变薪,公司也应该将其薪酬按照10级的标准进行调整,因为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工资发放的依据是薪酬转移单上注明的2014年入职时候的9级工资,岗位职级也发生了变化,也应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正式由于协鑫南方控股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对其进行薪酬调整,成为导致其在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工资损失的重要因素,因此工资损失即可以要求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承担,也可以要求协鑫南方控股承担。年度奖金是员工薪酬的一部分,明确规定在集团公司及协鑫南方控股的薪酬管理制度中,2018年协鑫南方控股的员工也都进行了年度奖金的发放,其入职协鑫集团以来连续5年都按不少于每年3个月标准工资的标准进行了发放,特别是2019年1月初与协鑫股份公司人力资源杜春茹沟通过程中,杜春茹同意将按相关制度进行发放,而协鑫股份公司本部2018年管理中心的奖金标准为5-6个月。如上述,其职级为11级,其薪酬标准应该是每月3500元补贴,但公司只发放了2500元。协鑫南方控股是协鑫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后者2018年5月发文撤销了前者的管理职能和组织架构,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协鑫南方控股辩称,因***多次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后续追认完成补签,协鑫南方控股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薪资和职级均以薪酬转移单为准,协鑫南方控股已足额发放全部薪资。周支柱的短信对薪酬调整的具体构成无明确表示,且周支柱无单方调整薪资的权限。***在职期间的薪酬为21666.67元/月,职级为10级,协鑫南方控股据实开具了正确的薪酬转移单,开具时***未提出异议。***与第三方的劳动报酬损失与协鑫南方控股无关。其诉请的错开工资转移单的工资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即使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自2018年7月23日与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从未向协鑫南方控股主张过该项损失,其诉请已过仲裁时效。年终奖非固定报酬,协鑫南方控股管理机构于2018年6月被撤销,协鑫南方控股的所有在职员工均未领取2018年的年终奖。***自2018年7月22日与协鑫南方控股解除劳动关系后,从未向协鑫南方控股主张过租房补贴差额,其主张已过仲裁时效,薪酬转移单明确其职级为10级,协鑫南方控股已据实发放租房补贴。
协鑫股份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称,***与其无劳动合同关系,***要求其承担责任无事实、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于2017年12月1日从苏州纬承招标服务有限公司调动至协鑫南方控股。《调配员工薪资转移单》载明***原入职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岗位为招标专业总监,职级10级,工资总额26万元每年。工龄工资100元/月。公司福利,餐补标准30元/工作日,发放至2017年11月30日,交通补贴4167元/月,生日礼金按生日月份发放,高温费按标准发放。
2018年4月,***(乙方)与协鑫南方控股(甲方)补签了期限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安排乙方在供应链管理部从事总经理工作。劳动报酬一栏未约定具体薪酬金额。
***提交了经公证的其与协鑫南方控股的时任法定代表人周支柱,人力资源叶咨芳等的短信聊天记录。周支柱在2018年3月16日短信中称“你的工资调到41左右”。2018年4月3日,叶咨芳向***发送短信称“郄总,您好,这两天我在蓝天哈,您签好字了放在我桌子架子上哈”,***回复“好的,不过合同里面还是没有薪酬规定,是否需要将周总同意的薪酬写到合同里面去?”叶咨芳称“不用,回头这边要薪资核定单的”。2018年4月12日,***向叶咨芳发送短信“小叶,我看到发放的工资了,跟刘总和周总确定的情况是怎样的?”,叶咨芳回复“工资发放是按调配的薪资执行,具体下周您要问下王总哦”。
***提交的经公证的邮件往来记录,主要记载了***向协鑫南方控股及主管单位人员提及其对薪酬的异议。2018年7月31日,叶咨芳向***发送邮件称,根据《关于撤销协鑫南方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管理机构的通知》的部署,对原协鑫南方控股本部人员劳资主体变更时间为2018年7月1日,我这边已根据要求将协鑫南方控股的工资发放截止至6月30日。因7月份的工资我这边未收到相关通知以及协鑫南方控股的撤销,为此您7月份的工资需要您这边跟协鑫能源沟通协调,以免期间有中断。2019年1月15日,杜春茹回复***的邮件中称,协鑫南方控股的机构撤销不会影响原有人员的绩效工资与奖金的核定与发放,原协鑫南方控股人力资源已经统计信息,按照绩效管理原则、奖金核定原则来核定绩效工资与年度奖励。
***另提交了《协鑫集团的职级管理体系》,主张其为产业板块管理中心的部门总经理,按照列表对应的是11级薪酬。协鑫南方控股称,协鑫南方控股是协鑫股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应属于A类公司标准,而非管理中心公司。
双方发生争议,***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向***支付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2万元(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15日;2.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向***补发工作期间差额工资16万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3.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支付错误开立工资转移单所造成的工资损失28万元(2018年8月至2019年11月);4.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补发2018年年终100000元;5.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补偿因公司内部调动损失的2个月房租7400元(2018年7月应补发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房租损失);6.协鑫南方控股、协鑫股份公司支付租房补贴差额60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2020年5月14日,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0〕67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协鑫南方控股向***支付2个月房租损失7400元;二、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调配员工薪资转移单》《劳动合同》、短信记录、邮件、《协鑫集团的职级管理体系》、穗埔劳人仲案〔2020〕678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关于***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双方于2018年4月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起始日期为2017年12月1日,该约定已经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时期,视为对未签劳动合同时期的追认,对双方均产生法律效力。至于***所主张的协鑫南方控股承诺其工资数额后,其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协鑫南方控股并未按承诺履行。本院认为双方事实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对其薪酬存在异议应以合理的方式提出,其拒签劳动合同并要求协鑫南方控股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实属无理。综上,本院对***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补发工资差额、租房补贴差额。本院认为薪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结果,《调配员工薪资转移单》已经载明了***的具体薪酬,虽然协鑫南方控股原法定代表人在短信中称“你的工资调到41左右”,但从***提交的邮件往来信息可知,协鑫南方控股一直并未就***的薪酬调整作出确认,至于***提交的《协鑫集团的职级管理体系》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其薪酬标准必然要对应相应的职级。协鑫南方控股已经按照《调配员工薪资转移单》所载明的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向***发放薪酬,***要求协鑫南方控股补发工资及租房补贴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协鑫南方控股错误开立工资转移单造成的工资损失,本院认为***调往新工作单位,应就薪酬标准与新的工作单位进行协商,协鑫南方控股按照其现有薪酬标准开立工资转移单并无不妥,故其要求协鑫南方控股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2018年1月至6月期间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为企业自主经营权范畴,尚无证据显示协鑫南方控股有发放该期间的年终奖,其要求协鑫南方控股计发该期间的年终奖,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主张的房租损失,协鑫南方控股未对仲裁裁决确认的房租损失7400元提起诉讼,视为对该金额的认可,本院确认协鑫南方控股向***支付房租损失7400元。
至于***要求协鑫股份公司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尚无证据显示协鑫南方控股已经注销,其要求协鑫南方控股的股东协鑫股份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协鑫南方智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房租损失74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春辉
人民陪审员 赵永忠
人民陪审员 罗伟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钟陈
书记员姚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