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468号
原告:王成,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地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博大海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新发路126号C181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辉,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王成诉被告长春博大海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成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67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王成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