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204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克拉***拓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金西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雪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五一油田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克拉***拓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19)新0204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24,146.8元。
因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克拉***拓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424,146.8元,承担申请执行费6,262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完毕;二、如果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第一项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0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204执2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飞
审 判 员 王 立 博
审 判 员 艾克热木江·吐鲁甫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李 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