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04财保16号之一
申请人:新疆雪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金西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雪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英,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新陆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阿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钱博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雪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新陆油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克拉玛依迎宾支行的银行存款9338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新疆雪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浦沅”牌×××号车辆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雪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克拉玛依市新陆油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克拉玛依迎宾支行(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933800元。
二、查封新疆雪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下的“浦沅”牌×××号车辆的手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雪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庄姣
二 〇 二 一 年 二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钱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