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雪拓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雪拓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204执异1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克拉***拓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金西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雪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油田公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利,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白碱滩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金石街**iv>

法定代表人:姚峰,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克拉***拓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克拉***拓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申请追加第三人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白碱滩分公司为(2020)新0204执2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克拉***拓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其与被申请人债务转移纠纷一案,双方经过调解,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0204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未履行支付的款额为本金343099元、违约金68619.8元、案件受理费74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为424146.8元。执行过程中,法院执行局查明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目前没有资金,但其分支机构仍存在资金往来。请求追加被申请人分支机构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白碱滩分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1日我院受理原告克拉***拓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克拉***拓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610000元、利息30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40000元,合计950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本金610000元,于2020年6月1日前付清余款340000元。若被告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需支付原告克拉***拓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付款项20%的违约金;同时原告克拉***拓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74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该调解协议达成后,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424146.8元未支付。申请执行人克拉***拓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局查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另查明,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白碱滩分公司系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该案中,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克拉***拓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理应追加其分支机构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白碱滩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白碱滩分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克拉***拓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市克利达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案号:(2020)新0204执280号)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庄 姣

人民 陪 审员   卢惠平

人民 陪 审员   杜宝忠

二 ○ 二 〇 年 十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