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1143号
原告:德州沐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学院东路以东德州东北。
法定代表人:王庆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刚,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东路2066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林,总经理。
原告德州沐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德州沐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沐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沐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72元,由原告德州沐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珂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