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财保1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泉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凯泉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德建公司银行存款285467.6元,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鲁1491财保10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德建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凯泉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已调解结案,德建公司已按调解协议支付货款,凯泉公司申请解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