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财保10号
申请人:济南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坫臣,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拓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华拓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德建公司银行存款355087元,并提供财产线索。华拓公司自愿以保单号为6122301046020220005221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拓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087元(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2295元,由申请人济南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