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财保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泉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鲁1491财保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6426元”。凯泉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凯泉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642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