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财保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泉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鲁1491财保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6426元”。凯泉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凯泉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642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