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财保1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建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德建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鲁1491财保13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德建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德建公司已达成协议,并已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解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