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市德城区关尚电缆经销处、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诉前调5697号 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关尚电缆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解放中大道102号。 经营者:***,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东路2066号。 法定代表人:***。 德州市德城区关尚电缆经销处与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2)鲁1402财保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德州市德城区关尚电缆经销处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市德城区关尚电缆经销处的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