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276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生,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东路20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31722357D.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电话:0534-262****。 被告: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0612169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惠民乐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道办事处西门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68828895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惠民乐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28元,减半收取246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时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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