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1民初276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生,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东路20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31722357D.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电话:0534-262****。
被告: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德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东路东城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06121699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惠民乐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道办事处西门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688288953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高速德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惠民乐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28元,减半收取246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时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