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民初2181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东路20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