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57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天衢东路20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存款33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燕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时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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