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京鹏外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执保367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河北京鹏外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高速德建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河北京鹏外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鲁1481民初15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河北京鹏外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河北京鹏外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河北银行平安支行账号0133********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23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9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