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

***、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3335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华,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考城镇政府前街66号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伟,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胡当龙,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县。
原告***与被告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胡当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4元,已减半收取49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军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丽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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