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

***、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6民初2184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考城镇政府前街66号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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