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民终5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考城镇政府前街66号镇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712613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涯,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5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12月14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称,自愿撤回上诉并执行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努尔妮萨·阿卜杜拉
审判员 辛 元 忠
审判员 那克提江 ·乃比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