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2民初2723号
原告:范星期,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8219********。
被告: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考城镇政府前街66号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涯,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范星期与被告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2022年9月7日,原告范星期以二被告同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星期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星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星期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徐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