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

范星期、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2民初2723号 原告:范星期,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身份证号:41088219********。 被告: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考城镇政府前街66号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涯,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范星期与被告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2022年9月7日,原告范星期以二被告同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范星期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星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星期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徐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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