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民终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4组11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梯门乡五里庄村0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月,男,1985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7组862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考城镇政府前街66号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明月、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2)鲁0923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井 慧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