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024民初83号之一
原告:***,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考城镇政府前街66号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乌恰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巴格恰社区九区11号门面。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乌恰县分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