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222民初1806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考城镇政府前街66号镇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712613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原告***诉被告***、正航水利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立案时原告申请缓交诉讼费,经本院院长审批同意其缓交。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未交纳案件诉讼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