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3083号—1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对河南恒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信阳信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豫1521民初308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豫1521民初3083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信阳信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62122412”补正为“河南信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765212412”。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