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1836号之一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士林西南王村80号。
法定代表人:张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建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斯琦,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友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茅山镇集镇大茅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汪钧。
原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友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991.5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111.5元,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建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管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