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友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3民初7037号
原告:***,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秀山,句容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
被告:江苏友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洪武路西清真寺北60米。
法定代表人:裘正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友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居祥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