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友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915某某与江苏友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3民初1915号之二
原告:***,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江苏友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洪武路西清真寺北60米。
法定代表人:汪钧,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友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4921元,减半收取27461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周小琳
人民陪审员  程海燕
人民陪审员  吕欢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