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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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1民初1202号
原告:***佳通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天凝镇天阳南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66517618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友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茅山镇集镇大茅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682158701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彬,系公司员工。
原告***佳通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友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佳通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佳通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0元,因当事人庭前和解撤诉,故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