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725号
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
被告河北德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爱谱华顿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德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