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隆宝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华隆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197号
申请人:安徽华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工贸园区八里台路**。
法定代表人:周汝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诺德中心**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
申请人安徽华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万元或者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安徽华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安徽华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华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5万元或者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45元,由申请人安徽华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谭雅媛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