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10250号
申请人:***,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
被申请人:安徽华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工贸园区八里台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1544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华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63330.6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