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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310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一审被告:阜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工贸园区八里台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周口市综开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中段人大政协综合楼2020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阜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周口市综开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2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