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310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一审被告:阜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工贸园区八里台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周口市综开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中段人大政协综合楼2020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阜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周口市综开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2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