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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源通砼业有限公司、阜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6883号 原告:涡阳县源通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涡阳县闸北工业园擂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586141168W。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阜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工贸园区八里台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15446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阜阳市颍泉区。 被告:**,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住阜阳市颍泉区。 申请人涡阳县源通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涡阳县永宏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70000元的财产或保全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涡阳县源通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70000元的财产或保全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