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3115响水县公路养护工程处申请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民初3115号
原告:响水县公路养护工程处,住所地响水县公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729315517X。
法定代表人:袁海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代理人),住。
被告:江苏广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环城北路侧善达路1号(滨河街道办事处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83371536M。
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9年06月10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写明申请不成立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徐惠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袁龙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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