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弘鼎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辽阳市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002民初3386号之一
原告:****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县前进农场。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滋文,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市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武圣路288-45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霞,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岩,辽宁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市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散热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70.00元,已减半收取5635.00元,由原告****散热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丹
人民陪审员  刘丽艳
人民陪审员  沈国志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