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231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锦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甘蕉建星村厂109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041453057。
法定代表人:丁振全。
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梅花路3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8124R。
法定代表人:邓文忠。
被执行人:杨绍容,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四东路14-2号大成商务度假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774261802H。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锦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绍容、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粤0605民初193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602××××9772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15354.04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和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602××××9772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彭建华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凌其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思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