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3910号
原告: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马。
法定代表人:郭根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全,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贾成刚,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皂郊镇***村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原告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生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欢
书 记 员 吴欣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