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2民初1758号
原告: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东大街社区蒲河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某,男,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路54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9月13日受理。2022年9月28日,原告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1569元,由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金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艺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