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2988号
原告: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灵台县正宇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佳
书 记 员 陈妍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