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1125民初1220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住甘肃省漳县。
被告:**,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住漳县。
被告: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322494144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受理后。原告**在本院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愿意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