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乡野香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123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马跑泉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0322494144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事务所律师。**,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甘肃乡野香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锹峪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3MA73HQ7Q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乡野香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2022)甘1123诉前调确60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一、由甘肃乡野香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底前支付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费90000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100000元;二、由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底前向甘肃乡野香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税务发票。执行中,经司法网络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甘肃乡野香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甘肃天水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乡野香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提供其流转渭源县峡口村三社***、***二人7亩土地上种植的云杉树苗(高约2米)约7000颗(价格约为20元/颗)抵偿申请执行人案件款及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找买家出售该树苗。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1400元。本案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1123执10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